- 定義及範圍
- 健身院或健美院為:
- 向公眾或特定使用人群開放的設施;
- 由一個或多個供人進行鍛鍊及體育活動的空間組成,配備心肺鍛鍊器械(如單車機、跑步機及滑步機等)、肌肉鍛鍊器械及/或自由重量器械,並適合進行體育健身活動;及
- 設有輔助設施(如接待處、休息區、可能具備儲物櫃的更衣室或洗手間等)。
- 本技術指引訂定在開始經營健身院或健美院前,就強制預先通知申請許可的要求。
- 本技術指引不適用於:
- 不提供心肺鍛鍊器械、肌肉鍛鍊器械及/或自由重量器械的場所;
- 提供心肺鍛鍊器械、肌肉鍛鍊器械及/或自由重量器械,且同時提供“非體育”服務(如桑拿、土耳其浴或按摩,即使設施已停用及已無法使用)的場所。
- 申請流程
- 申請人應最少在開始業務前提前十日向體育局提交申請,並應提交預先通知書B部分(格式A印件)。
- 申請須同時附上第3點所指的一般文件及第4點所指的技術文件。
- 一般文件
- 申請表格 – 預先通知書B部分(格式A印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遞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應遞交所有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如申請人為法人(民法上的社團或財團),應遞交所有機關據位人、以及按法律或其章程規定由其具權限機關議決委任開設健身院或健美院的人士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商業登記證明/社團及財團證明書: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 – 開業/更改申請表(M/1格式)”副本或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於健身院或健美院開業日期前最近3個月內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 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應遞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於健身院或健美院開業日期前最近三(3)個月內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 如申請人為法人(民法上的社團或財團),應遞交由身份證明局於健身院或健美院開業日期前最近三(3)個月內發出的“社團及財團證明書”正本。
- 由財政局於健身院或健美院開業日期前最近三(3)個月內發出的無欠稅紀錄證明文件正本,或如申請人於作出健身院或健美院預先通知申請的年度才開業時,應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 – 開業/更改申請表(M/1格式)”副本;
- “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正本或由土地工務局發出有關該不動產及相關單位的一個或多個一般性使用目的之報告;
- 若申請人非健身院或健美院座落地點的不動產所有人,應遞交:
- 相關不動產使用權的證明文件;或
- 倘不具有第3.6.1點所指的文件時,則應遞交由不動產所有人簽署有關批准申請人運作健身院或健美院的聲明書。
- 技術文件
- 使用細則(包括使用人數上限),且必須以中文或葡文作成,並可因應營運需要而額外加入其他語言;
- 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副本;
- 相關不動產文件:
- 若擬開設健身院或健美院的不動產曾進行更改工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與工程相關的文件:
- 經土地工務局核准並蓋章的場所圖則副本,其內容應包含:
- A. 工程敘述備忘錄;
- B. 1/1000 的位置圖,並指出樓宇座落的地段;
- C. 1/100 平面圖(水平切面圖),圖內應顯示場所地點,其出入通道及指明每一間格的用途、尺寸及面積;
- D. 1/100 剖面圖(垂直切面圖),圖內應顯示場所樓底高度及地面平水高度(海拔高度)等資訊;
- E. 1/100 平面圖,顯示體育設備之位置及名稱;
- F. 健身、體育活動範圍及輔助設施(如更衣室及洗手間等)之通風系統圖則。若獲土地工務局核准之圖則沒有顯示通風系統, 申請人可提交其他文件以證明設施的通風狀況;
- G. 防火安全設計圖;
- H. 隔音及防震系統設計圖。若獲土地工務局核准之圖則沒有顯示隔音及防震系統, 申請人可提交其他文件以證明空間的隔音及防震狀況。
-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之檢查筆錄副本或工程竣工通知公函副本;
- 若不動產沒有進行更改工程,申請人應遞交下列文件:
- 第4.3.1.1點及第4.3.1.2點所指的文件;
- 經申請人簽署的聲明書,聲明該不動產與土地工務局核准的場所圖則一致。
- 遞交有效的消防系統運作良好的聲明書。
- 選址要求
- 健身院或健美院可開設於:
- 酒店;
- 公寓式酒店;
- 旅遊綜合體;
- 旅館;
- 純商業樓宇;
- 不設住宅單位的非純商業樓宇內具獨立出入口(1)之商用部分;
- 健身院或健美院可開設於設有住宅單位的非純商業樓宇內,但僅可設於地庫、地下或具獨立出入口(1)之商用部分。
(1)“獨立出入口”是指健身院或健美院的出入口須能直接到達樓宇以外的區域。
- 上述用作開設健身院或健美院的空間須符合與都市房地產的使用相關的法例。
- 營業時間
- 若健身院或健美院設於第5.1.1點至第5.1.6點所指空間內,沒有營業時間限制;
- 若健身院或健美院設於第5.1.7點所指樓宇內,僅得在上午六時至晚上十二時營業,但經土地工務局核實健身院或健美院與其所在樓宇之間具有合適之隔音及防震設備,則不適用相關限制。
- 使用面積及空間要求
- 健身院或健美院可容納的使用人數上限(不包括工作人員)以健身院或健美院內每人可進行健身鍛鍊或體育活動空間(不包括如接待處、休息區、更衣室或洗手間等)不少於5平方米的淨面積計算;
- 可容納同時使用人數多於50人的健身院或健美院被視為規模較大,因此必須設置1個急救站,且應設於可直達健身鍛鍊或體育活動區域出入口的地方;
- 若健身院或健美院可容納的同時使用人數不多於50人,應最低限度設置1個急救櫃或1個急救箱;
- 設立健身鍛鍊器材時應遵從相關生產商的規格,而放置器材時應保持器材間的安全距離;
- 舉重類的設備應置放在與其他類別的設備分隔開的獨立區域,以保障使用者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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